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的清算顺序:第一,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第二,清算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开始清算;第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通知全体员工;第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由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