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超标底价怎么处理 |
释义 | 1、进行工程招标时,中标人中标后,和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价格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可以按招标、中标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一、施工合同备案时间的规定 它通常在7天之内进行办理的。提供施工合同正本不少于2份,副本不少于2份,并保留一份副本,提出施工合同签订、招标文件、投标控制价格和电子数据的统一文本模板(1份每份复印件,包括投标文件标准文本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投标控制价格,电子数据表格式1份)。中标人商务标、中标价格及电子资料(商务标、中标价格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及电子表格资料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怎么样的呢 《招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这里明确了投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但没有明确结束时间,对于一个期间而言,只有起点时间而没有终点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表述为:“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这里既明确了投标有效期的起点时间,又明确了终点时间,但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如果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考虑到自身的不利因素, 而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会实质影响招投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使招标失败,给招标人带来损失。如此看来, 将“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作为投标有效期的终点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前面我们已经讲到过,招投标活动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只有招投标双方签订了合同,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招投标才算是真正结束。因此,投标有效期的终点时间应为“合同签订之日”。那么这样讲是不是“违法”了呢?当然不会,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实践中类似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 三、施工方请求支付工程款该如何举证 施工方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施工方可以提供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证明等材料,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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