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租赁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其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 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纠纷 ,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对方对 解除合同 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