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起诉要账怎么收费 |
释义 |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关于诉讼费问题,有以下几点尚需说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纳。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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