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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一、 口头遗嘱 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 遗嘱 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 在场见证。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 继承 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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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