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走私废物罪既遂法院应该怎样量刑? |
释义 | 一、构成走私废物罪既遂法院应该怎样量刑? 构成走私废物罪既遂法院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走私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应适用走私固体废物的规定,所以《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相应删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和《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关于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涉及到不法分子走私废物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失,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也需要对造成的后果进行认定,以决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并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构成走私废物罪既遂法院应该怎样量刑?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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