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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释义
    【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5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监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监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监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情况; 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情况。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 第五条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招标项目人民政府自行招标的除外),实行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招标人在单项建设工程中不再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期受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集中组织审查,确定《东莞市投标人资格名录》,对投标人实行动态管理。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建设、经贸、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实行投标资格集中审查制度的,招标人可就投标人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提出投标报名条件,但不得任意设置门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凡依法设立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环保评价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均可申请投标资格审查。 第九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依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包括企业资质、财务状况、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内容的审查条件,并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十条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受理一次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的资质;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 有与履行合同相适应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有完成合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有履行过类似合同的经验及良好的合同记录; 有履行合同的充足的资金来源或获得资金的能力; 有良好的商业道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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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2:4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