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如经营恶化、财产转移、丧失商业信誉等)。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则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保障措施及其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的一种辩护权利。其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辩护权、听证权、申请鉴定权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种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盗窃、贩卖毒品等。在具体案件中,被告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不安抗辩权,通过提供证据、辩解事实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安抗辩权的保障措施和适用范围的明确,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辩护权利,包括辩护权、听证权、申请鉴定权等。其适用范围广泛,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维护被告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