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担保有下列特征: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