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地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3.由市场服务管理部门代办。 (2)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3)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5.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4)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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