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如何界定旷工 |
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界定旷工的的方式如下: 1、劳动仲裁界定旷工,是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2、旷工是劳动者在有契约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一种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有正当理由的不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情况除外; 3、而正当理由应当限定于客观原因和非劳动者本人过错造成两方面,而在证据上,对于无故旷工导致用人单位做出违纪处理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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