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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分林区检察院与检察院的不同
释义
    这篇文章介绍了一、诉讼级别各异和二、案件种类有别两个方面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不同法院等级可能对应不同案件管辖。另外,文章提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管辖,一般案件由区检察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诉讼级别各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不同法院等级可能对应不同案件管辖。
    二、案件种类有别。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管辖,一般案件由区检察院管辖。
    拓展延伸
    处理权限不同。市检察院可以提审区检察院的案件。可以对区检察院办理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到检察院流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处理:第一、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第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诉讼级别各异,案件种类有别。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不同法院等级可能对应不同案件管辖。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法院等级进行合理划分,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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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6: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