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被法院保全了四个月,保全费用是多少钱?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车被法院保全了四个月,保全费用是多少钱? 车辆保全费用收取标准是按照车辆的保全金额收费的,最多不超过五千元。如果债务人有车的,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给自己带来损失,债权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条件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三、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1、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 3、没有经过法人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况下,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缴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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