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1.本省户籍人员;2.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5.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符合海南省已购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可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或当地调控服务窗口提交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 申请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名下没有海南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 2、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驾驶证; 3、海南省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含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