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仲裁开庭流程 |
释义 | 合同纠纷可以仲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合同仲裁开庭的主要程序如下:(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然后宣读仲裁纪律。(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3)开庭调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顺序,询问有关产生纠纷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询问其他证人。当事实调查完结时,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同意,即时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开庭结束。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组织双方辩论。(4)如再次调解不成。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应暂时休庭。(5)休庭时仲裁庭对合同纠纷进行评议,并做出裁决意见。(6)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结束,致此开庭即告完结。 一、开庭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第二,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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