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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去世后,继任者是谁?
释义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若有本市常住户口,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若无本市常住户口或无共同居住人,则配偶和直系亲属可继续履行合同;若共同居住人无法协商确定承租人,出租人应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法律分析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
    拓展延伸
    承租人去世后,继任者的法律继承权如何确定?
    当承租人去世后,继任者的法律继承权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条款。首先,根据适用的继承法,继任者可能是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亲属。其次,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继任者的身份,那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继承权的确定。此外,法院也可能介入,根据法律程序和证据,判断合理的继任者身份。在确定继任者时,需要考虑承租人的遗嘱或遗产分配计划,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继任者的法律继承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建议在此类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权益的合法保护。
    结语
    当承租人去世后,继任者的法律继承权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条款。继任者可能是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亲属。根据合同约定或法院判断,需考虑遗嘱、遗产分配计划等因素。对于这一复杂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权益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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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