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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仲裁庭审准备程序
释义
    仲裁庭审准备程序仲裁机关管理案件以后,对下一步开庭审理所做的准备工作程序。仲裁案件必经阶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仲裁的庭审准备程序包括:
    1、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査,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管理,并说明理由;
    2、案件受理后,应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诉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仲裁办案人员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
    一、合同仲裁庭审程序要怎么走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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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9:2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