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即便没有舆论关注,我们仍有理由相信,本案最终会得到公正处理。但舆论在其中的推动作用,仍值得重视。民意不能代替法律,但二者并非对立,民意的朴素正义观在司法中应有正常容纳空间。如何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本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标本。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了解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