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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及组成是怎样的?
释义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有资格设置仲裁委员会的地区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此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仲裁委员会。
    2、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格。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均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活动合法、有效的进行,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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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