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材料 |
释义 |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五)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六)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七)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八)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九)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十)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一)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二)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三)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四)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五)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六)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七)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十八)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人体损伤程度赔偿标准如下: 1、赔偿医药治疗费,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没有转院证明或应经医务等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的,其费用可不予赔偿; 2、需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责令侵害人承担; 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或法医鉴定,并参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4、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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