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