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内男方私自卖房的,如果房产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则其卖房行为合法有效,因为作为房产所有权人,男方有权利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分。若被变卖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男方的卖房行为依法无效,但买受人对该房屋是善意取得的除外。婚内陪嫁的东西也归夫妻双方共有,只要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陪嫁物品只赠与女方。如果婚内陪嫁的东西是女方在婚前就获得的,或者是赠与人明确表示陪嫁物只归女方个人所有的,则该陪嫁的东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女方个人财产,依法归女方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