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警察认定事故的期限(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