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数额与主合同标的额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其法律效果。定金是合同担保形式,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履约后抵作价款或收回;不履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条款无效若主合同无效。订金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超出定金限额可拒绝支付,不产生影响。提醒交定金方违约不返还,对方违约需支付双倍定金。 法律分析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民法典》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在我国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的,超出来的这部分我们能够直接当面就拒绝商家的,或者当时并不知道就支付了的话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超出来的这部分不会起到任何的作用。同时提醒大家,定金既能作为担保,如果交定金的这一方自己违约,定金是可以不返还的,反之对方称需要支付我们定金的双倍。 结语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于,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具备担保性质,而订金则是支付手段,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我国,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出部分不具备任何作用。请注意,定金的返还与违约责任有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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