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举证期间顺延节假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果节假日不是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开始或期间的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