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用卡恶意透支立案标准为一万元。 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