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公证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疾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综上所述,公证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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