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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财产如何处理?
释义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注意以下几点: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但可能因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书面或口头约定对财产归属有约束力,但不得违法;分居后各自管理的财产仍属共同财产,差额悬殊需补足;主张个人财产需举证;离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对抗第三人;隐藏转移财产可影响分割;未析出共同财产可另案处理;事实婚姻按正常离婚程序处理,非法同居按最高法院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财产是否有孩子份
    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为各占百分之五十;
    2、严格意义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间财产,与子女无关,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双方意愿而协议将部分财产让与子女是可以的。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哪些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多个因素。双方可以根据书面或口头约定处理财产归属,但无效的约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分居后分别管理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根据差额补足。个人财产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均分,但因过错等原因可能不等。离婚协议在生效后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无法对抗第三人债权。对于隐藏或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可减少或不予分割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的财产可在离婚案件外另行处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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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