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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释义
    2022年杭州市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如下:
    一、补贴条件
    1、2016年2月1日后,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当年被注册地在市区的3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2018年10月1日后,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注册地在市区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年2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为补贴对象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早于其毕业时间的,补贴期限自毕业当月起计算。
    该项政策与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得同时享受,且两项政策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三、申报时间
    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申报一次。申报时间自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起至次年12月底。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点
    招用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五、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选择“杭州市”,然后选择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点击“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内容,上传材料,完成申报。
    2、线下申报
    携纸质材料到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办理。
    六、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3、相关学历证明:
    (1)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
    (2)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
    (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
    4、招用企业放弃享受同一期限内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承诺书,或非小微企业名录截图。
    七、常见问题
    1、申报时应如何判断属于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中型企业指注册地址在市区的1000人以下、300人以上的企业。小微企业指注册地址在市区的300人以下企业。申报时,应根据招用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型企业或小微企业,不同情形对应的材料列表不同,选择错误将导致审核不通过。
    2、全日制大专生可以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吗?
    可以。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3、享受过杭州市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大学生租房补贴,也可以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4、哪种情形需要提供小微企业的放弃享受承诺书或非小微企业名录截图?
    高校毕业生被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招用的,申报时需提供小微企业的放弃享受承诺书;高校毕业生被其他小微企业招用的,需提供非小微企业名录截图。
    具体可登录微信公众号“浙江小微”,在“微查询”中输入企业名称查询该企业是否被纳入“小微企业名录”。若查询结果为“是”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时应提供企业盖章的放弃享受承诺书;若查询结果为“否”,截图保存,申报时应上传该截图。
    法律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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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