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 |
释义 | 1、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对于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 一、私自窃听人家有什么罪名? 构成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涉案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窃听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侵权行为,因此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以非法潜入他人家里,则非法潜入他人家里是犯罪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私自安装窃听设备违法吗? 擅自安装窃听产品,窃取用户私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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