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律师与当事人会见应建立信任,尊重平等,明确律师的角色与作用。会见时需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甄别转达风险,记录案件相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见内容。律师会见应解决特定问题,不教唆陈述。拒绝违法要求需技巧。确保授权委托书包含当事人本人确认。会见笔录应全面记录有利与不利内容,可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会见监视居住当事人需调整笔录内容。 法律分析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结语 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需要时间建立,第一次会见时不宜过于急躁,应逐渐加深双方信任。会见中要尊重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同的案件和当事人,语气和表达方式应有所区别。除了了解案情,律师还应告知当事人在该阶段的作用和能做的事情。对于当事人转达家人的话语,需甄别风险,保护隐私。会见笔录应客观全面,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不记入。每次会见都是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进行的。律师可解释法律规定,但不得教唆陈述。对于违法要求,应巧妙拒绝。授权委托书需确保当事人本人确认,保障律师办案。会见笔录中应全面记载内容,有利和不利之处并存。监视居住的当事人,需调整会见笔录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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