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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能否探视子女
释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探望权可能会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而中止,中止条件仅限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其他原因不可成为中止的理由;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其他机关或个人无权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离婚了有没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1、(1)离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一般情况下,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1、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
    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
    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2、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3、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4、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5、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应由离婚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的中止必须有法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并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探望权人无行为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侵权或犯罪行为、与子女感情恶化等。其他原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未及时支付抚养费等,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擅自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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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