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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d的对象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1)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2)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
    (3)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
    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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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