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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被强拆,维权之路在何方?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强拆的房屋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强迁不得未经裁决实施,拆迁人未提供补偿或符合标准的安置用房不得强迁。拆迁前应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时需有证明人和公证部门参与,且在补偿后才能搬迁。禁止采取暴力或违法手段迫使搬迁,违法者应承担责任。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及时维权。
    法律分析
    如果行政机关强拆老百姓房子的是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被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下面几种情形不能施行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房屋被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房屋是公民非常重要的财产之一,公民合法取得的房屋是受保护的,而拆迁房屋时,不得暴力拆迁,要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才能拆迁的,此时我们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在强拆行为中,被拆迁人享有法律保护的权益。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强制拆迁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拆迁人,并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同时,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时,不能实施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作为公民的房屋是受保护的重要财产,我们应当保护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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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