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递交给保险人的要求保险的书面要约。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根据保险类别事先准备。投保人在要求保险时依所列事项逐一如实填写。投保单一般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人身固保险的受益人名称及地址;(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3)保险对象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4)投保险别;(5)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6)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其中,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是关键事项。(二)暂保单暂保单是指在保险单发出以前出具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按保险惯例,暂保单一般由保险代理人签发,表示保险代理人已经按投保人的要求及所列的事项办理了保险手续,等待保险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单。 暂保单在保险单正式出立以前使用, 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则暂保单的效力归并到保险单中。暂保单的使用一般有时间限制,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我国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暂保单这种保险合同形式,但依《保险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及保险惯例,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是存在并使用暂保单这一形式的。(三)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出具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