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材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材料: (1)提起继承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5)法定继承要提供证明法定民法典律关系成立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或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6)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明: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交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的证明;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7)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明: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8)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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