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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前夫/妻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该怎么办
释义
    离婚后,前夫/妻拒绝前妻/夫探望孩子是不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只有当探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时,才能申请中止探望权。因此,前妻/夫无权阻止对方探望孩子。离婚后的父母应该共同关心孩子,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律分析
    前夫/妻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该怎么处理?申请中止探望权。
    对于对方探视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在影响事项解除后方可恢复其探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特征
    (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
    (三)探望权的产生是离婚后(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
    离婚后,前妻拒绝前夫探望孩子合理吗
    父母离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无论孩子归属于父亲还是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和义务探望孩子,对孩子进行关心和照顾。离婚后,前妻拒绝前夫探望孩子,怎么办?根据上文,前妻是没有权利拒绝父亲探望孩子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是对离婚后父亲或目前探望孩子的规定。依据探望权的特征,只要父亲或母亲探望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害处,是没有权利阻止探望的。综上情况,夫妻离婚,前妻拒绝父亲探望孩子,于情于理都是不对的。
    结语
    对于前妻拒绝前夫探望孩子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利和义务探望孩子。只有在探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害时,人民法院才有权中止探望权。因此,根据探望权的特征,前妻无权拒绝前夫探望孩子。从情理上讲,离婚后父母应共同关心孩子,并履行探望义务,以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夫妻离婚后,前妻拒绝前夫探望孩子是不合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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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