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当事人一方死亡,要等候继承人是否参与诉讼案件的。第二,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也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三,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还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第五,此案应当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若另一案件还没有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第六,在受理案件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调查事实难以确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第七,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先将犯罪分子的材料递交给相关公安部门审理,若刑事责任影响到案件的话,应当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