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变更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吗? |
释义 |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变更只在原合同关系内进行,未超出原合同范围。变更后的合同仍然有效,但可能增加债务人负担。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强制性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变更的合同仍然有效,只有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一、合同变更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吗? 不属于。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签订合同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其中需要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在对方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那么才可以顺利的订立合同。而合同的内容只不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不过现实中因为一些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因而在合同签订之后还是有可能出现变更合同的情形,不过这也是需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变更的合同只要是合法变更的,那么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符合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合同无效。一般情况合同变更还是会继续有效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变更之后的合同履行义务和权利,未变更的部分则是继续有效。 结语 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进行的,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范围,原合同关系的对价关系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合同仍然保留原合同债权的利益和瑕疵,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未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适用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变更原则上对将来产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仍然有效,已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情况下,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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