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租房承租人过世,房产处置问题
释义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如果有同住人且达成一致,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没有同住人但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没有同住人且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变更承租人的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人,根据住房情况和居住时间长短确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出租人根据相同顺序确定承租人。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1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当公房承租人死亡时,若有同住人,则需协商一致并经出租人同意方可变更承租人。若协商不一致,则出租人应按照一定顺序确定承租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人。若公房承租人死亡时没有同住人,则根据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是否有本市常住户口来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特定情形外,出租人有权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收回房屋。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承租人的顺序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1: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