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以及施工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包括因违约以及造成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以及损失,该后果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并且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施工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一、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包括: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二、施工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施工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索赔怎么提出 首先,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其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三步,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步,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第五步,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然后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第六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最后一步是: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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