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还债程序中是否企业法人与债权人可以进行和解的 |
释义 | 为防止破产抵销权利为当事人所滥用,损害他人利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禁止条款,违法抵销的行为无效。 法律咨询:破产还债程序中是否企业法人与债权人可以进行和解的咨询 律师回答: 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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