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所需的材料 |
释义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原领证的地方)。 需要携带的东西有: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第三、结婚证(最好两本); 第四、(双方已签字) 第五、双方各2张小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一、领结婚证所需要什么 领结婚证需要东西如下: 一、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当事人提交三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结婚登记程序: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到一方常住户口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双方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字或按指印签字。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老的结婚证怎么改新的? 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首先携带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原结婚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其次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和能证明婚姻关系的充分证据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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