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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人员有哪些限制
释义
    监外执行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有如下限制:
    1、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2、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3、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短期的刑罚执行方式,只针对存在特殊情况不适合在监内服刑的罪犯。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罪犯。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哪些情形可以允许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二百六十九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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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6: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