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拆迁征收中的“托底保障”政策上海房产律师 |
释义 | “托底保障”是一种针对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措施,通过折算公式计算补贴金额。居住困难审核申请需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经认定后才能享受该待遇。在册人口不等于居住困难户人数,拥有其他住房或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人不符合条件。 法律分析 “托底保障”又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即给予居住困难户的一种保障补贴。该户的“三块砖头钱”÷该户的居住困难户人数÷该地块的折算单价,结果如果小于22,则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符合“托底保障”。其中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折算公式为:人均居住面积=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先认定)。 “托底保障补贴”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比“三块砖头钱”多出来的那一部分补贴。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三块砖”)。 另外,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房屋同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经房屋征收部门的认定,只有符合条件经过公示后,才能享受。“托底保障”不是用在册人口计算的,而是用经过居困认定的居住困难户人数来计算。在册人口不等于居住困难户人数。他处有房或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在册人口应被排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或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补贴的人不属于居住困难。 结语 托底保障是对居住困难户的一种优先保障措施,通过计算三块砖头钱与居住困难户人数以及折算单价的比值,来确定是否符合托底保障条件。保障补贴则是指超过三块砖头钱的部分补贴金额。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经过认定和公示后方可享受托底保障。在计算居住困难户人数时,需排除已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私有房屋所有权或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补贴的人。根据相关规定,这些人不符合居住困难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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