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此条说明了交通警察在调查交通事故当中具有表明身份及发送联系卡的义务,使当事人能够予以了解并能够与交通警察更好的取得联系。在此当中交通警察还应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使被调查人具有一定的知情权。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