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的主体包括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二、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组成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是由以下七类主体构成,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专门机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力量为主体的群众或社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三、行政处罚只能由谁来设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