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物业公司退出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关于物业公司退出规定:第一,虽然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并不必然的代表物业公司必须要退出管理。第二、要求物业公司撤出小区之前,应先行确定另聘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合同。第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解聘决定,并给予合理期限办理物业公司撤出场地、资料、设施设备的查验手续。第四、物业公司拒不撤出小区,拒绝移交设施、资料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第五 、业主委员会及对物业公司撤场的方式: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物业合同终止后的物业公司撤场移交,往往涉及的到千家万户,往往业主委员在法律层面知识和技巧的缺失,造成迟迟无法办理物业公司撤场的手续,以致于许多业主埋怨。在此提醒广大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于依照法律程序形成业主不续聘的业主共同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撤场,并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否则只是浪费自己的时间。 那么物业撤场物业费还要交吗?物业公司撤走了,当然还能追收物业费用了,只要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用的话,物业公司都可以追收物业费用,毕竟你是欠钱不还,物业公司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追收物业费。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民法典关于物业公司退出规定的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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