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车前交的2000元押金,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应予退还或低作车款。押金是为保障交易双方利益而交的费用,具有替代性,可在合同不能履行时没收作为解决方式。押金也称保证金,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给付一定金额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与定金相比,押金不具惩罚违约方功能,没有限额规定,给付人也可为债务人以外的人。 法律分析 购车前交的2000押金不一定可以退还。如果在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且无其他纠纷,则应退还押金或将其低作车款。但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将会被扣除。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则可以使用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在实务中也称为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押金将被返还或予以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为出押人,一般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为受押人,即债权人。 押金和定金的区别如下: 1、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法退换,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2、定金有限额规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押金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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