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户所属行业怎么填写 |
释义 | 营业执照的主旨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住所醒目位置。企业变更登记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并加贴年检标记。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除年检标记外不得粘贴其他东西。复印营业执照需经登记机关批准并加盖专用章。遗失或损毁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违反规定将受到罚款处罚。 法律分析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新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局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不得在营业执照上粘贴除年检标记以外的任何东西。 5、企业因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或其他原因需向有关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专用章,否则该复印件无效。 6、《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立即在报刊上登载有关启事,声明所遗失或损毁的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必须凭营业执照的遗失启事,并填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申请表》后,方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照。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上罚款;公司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企业不得自行复印营业执照,凡未经登记机关许可擅自复印的,一经发现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结语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身份的象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变更登记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否则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每年年度检验期间,登记机关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在营业执照上贴上年检标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也不得在营业执照上粘贴其他物品。复印营业执照需经登记机关批准,并加盖专用章。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需在报刊上登载启事,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照。对于违法行为,登记机关将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能构成犯罪。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也将受到罚款。未经许可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同样会受到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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